11月23日,《福建省水利工程办理法令》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经过,将于下一年3月1日起实施。《法令》共三十二条,旨在加强水利工程办理、维护和运用。
《法令》以水利工程建造、确权、定责、监管、维护为主线。清晰城镇(大街)职责、跨行政区域水利工程的监管部分,以及水行政主任部分和水利工程主管部分的安全办理职责。
《法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办理和维护规划。在水利工程维护规划内,制止爆炸、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坟以及其他或许影响水利工程运转和损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并制止在水利工程办理规划内倾倒垃圾、渣土,私行蓄水、引水、放水、截流、阻塞以及在水域规划内围垦等。
《法令》清晰,水利工程必要的办理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依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合理负担水利工程办理、维护经费的机制,执行水利工程办理、维护资金,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办理的水利工程,运转、办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恰当给予补助。
《法令》还规则,对存在严重安全危险危险或许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水电站树立逐渐退出机制;鼓舞、支撑对具有前史、文明价值的水利工程加强办理和维护;水利工程应当清楚产权。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依法确认水利工程产权并颁布产权证书;水利工程所有者依据水利工程规划和出资形式选用建立办理单位、确认专人或许购买服务等方法确认水利工程办理者,执行办理、维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