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河流管理范围,明晰河流管理职责,保障河流运行安全和行洪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30号)、《营口市委办公室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办发〔2018〕20号)、《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辽河长办〔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划定河流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流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河流划界工作的责任主体。
4.坚持既有利于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查清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河流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确定全市河流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河流产权制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为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流管理保护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划界范围涉及全市各县(市)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流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最重要的包含:河道、水库及堤防、水闸、泵站、海防堤、水文测站等涉河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依据河流水利工程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确定河流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线,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河道:(1)有堤防河道(含已有批准规划、设计文件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2)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道主槽岸坎两侧一些范围。(3)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些范围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按其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一般为100年以上,县级城市一般为50年以上,其它城镇一般为20年以上,重点村庄(农田)为10年以上。(4)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1—5级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宽度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执行,不足5级的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参照5级堤防确定;堤防迎水面护堤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应同时满足堤防迎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可以少于50米,堤防背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可以少于20米的要求;(5)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按堤防背水面护堤地边界外延一些范围划定。具体范围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其它堤防参照5级堤防确定;(6)水文测站、水闸、泵站及海防堤等涉河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审批文件等划定。
2.水库:(1)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批准规划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2017)执行,小型水库参照确定。
1.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依托最新自然资源数据和遥感影像为基础,叠加套合辖区内水利工程、水流、湿地等各类成果图件,组建工作底图。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
2.划定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各级河流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流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实地划定河流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流保护范围。
3.建立全市河流水域划界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将河流水域调查划界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市、县(市)区河流水域划界数据库。实现河流水域划界登记信息与市、县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的各类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4.河流水域划界成果公告。由各县(市)区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对调查的最终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做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流水域登记事项按程序报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对河流划界成果进行公告。
(1)编制实施方案。在全面梳理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土地权属现状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本地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于2018年12月底前报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2)资料收集。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河流常水位、河流运行管护及各类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技术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小型水利工程、河流、湿地等各类调查成果资料。
(3)项目及经费预算。根据各县(市)区本行政区域河流水域数量、划界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预算划界经费,统一纳入各县(市)区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中。
根据各县(市)区划界实施方案要求,最大限度地考虑所辖河流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工作规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流水域划界,以此全方面推进全市河流水域划界工作。2019年全面铺开、2020年基本完成的总体要求。
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对河流水域调查划界数据采集录入,完成县(市)区级河流水域划界数据库成果,统一整合后汇集成市级河流水域划界数据库,形成市级河流水域岸线划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将有关成果纳入水利、自然资源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成果审核。各县(市)区在完成划界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后,由相应水行政主任部门完成成果审核。
(2)政府公告。划界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成果审核等资料移交各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1)自查自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工作。
(2)总体验收。在各地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书面申请市级验收。由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河流水域岸线划界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市)区由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并且开展属地河流和跨界河流经属地河段的划界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结合业务要求,指导和配合各地做好划界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河流划界立桩的有关配套政策及工作方案、统一界桩制作样式,负责协调跨界河流划界指导工作,对全市划界立桩工作进展情况做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河流划界立桩工作动态和进度,对全市划界立桩工作进行验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已确权发证的界址测绘成果,河流管理范围内存在争议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水利及有关部门配合与有关村民集体组织协调解决。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河流划界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使用权等调查工作和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市县乡城市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与河流管理结合起来,指导各县(市)区城区河道、美丽乡村河流划界工作。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将林地与河流管理规划结合起来,指导各县(市)区在河流管理范围内林地划界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查处在河流划界工作中发生的肆意挑衅滋事、影响河流划界立桩工作进展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划界工作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支持划界工作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结合自己实际,制定河流划界具体实施方案,配足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经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河流划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河流划界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流划界实施意见要求,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负责制,成立河流划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流划界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科学稳妥划界。河流划界工作面广量大,时间要求紧,涉及问题复杂,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操作,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可靠性,确保现状清楚、界限明晰、让群众信服。要强化数据成果安全保密使用,统筹做好划界成果的信息化管理与数据成果共享应用;建立沟通指导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列入划界的河流不能遗漏、瞒报、虚报,确保全覆盖。
(三)严格督查考核。要将划界工作组织情况、工作探索、典型经验等信息及时上报市河流划界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重大问题协调制度,对划界进展情况、成果质量定期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对划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对方案制定及执行、经费保障、宣传培训、信息报送及划界成果质量、调查进度等进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按照市政府开展河流划界工作安排,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营口市河流划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市开展河流划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段绪华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