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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绍兴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3/06       来源:新闻资讯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各区、县(市)水利(水电、农水)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5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水利局研究制订了《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56号)、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三化”改革试点方案》(浙水运管〔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兴市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1〕1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晰水利工程权属,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上的水准,顺利推进全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为目标,聚焦“党建统领、业务为本、数字变革”三位一体统筹发展,大力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化改革,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责任,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上的水准,确保全市水利工程安全和效能发挥。

  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强化政府主导地位,自然资源和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协同推进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充分的发挥市场杠杆作用,盘活水利工程资本市场。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严格遵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全方面开展全市水利工程权属、土地性质、工程安全状况等情况调查。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权登记。

  试点先行,创新引领。工程权属清晰、土地性质明确、工程安全可靠的水利工程先行开展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对国有性质和集体性质土地,分类施策,明确不同的处置措施。针对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水利工程占用集体土地手续不全的问题,可以具结书等方式予以解决。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56号)文件要求,到2025年底,对辖区内所有水库、山塘(坝高5米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及规模以上水闸、泵站、堤防、海塘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凡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登记率达到100%。

  1.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做全面核查,主要核查是不是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

  2.根据核查结果,对已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水利工程,水利主管部门指导相应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发证;

  3.对核查暂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但经过相应程序能补足的,待补足相关手续后,水利主管部门指导相应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发证;

  4.水利工程超期未开展安全鉴定的或存在很明显缺陷、安全风险隐患的,不可以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在工程经鉴定为安全或通过除险加固、工程降等等措施消除工程隐患、缺陷后,方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6.水库、山塘、水闸、泵站等点状工程宜以单个工程为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堤防、海塘等线状工程宜以堤(塘)段划分结合所在行政区域情况统筹办理不动产登记。

  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正常的情况下,水利工程建筑(构筑)物的确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3)社会资本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1)-(3)产权归属情况视需要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工程产权及利害各方共同确定,并由工程主管部门提供证明,证明的形式和内容由水利部门确定。

  1.水利工程所涉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依据相应的国有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予以登记,权利人为国有土地使用者,权利类型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2.水利工程建筑(构筑)物确定产权人后,按工程建设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对应材料,经审核后予以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1.水利工程所有人与集体土地所有人一致的,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规定予以登记,权利人为集体土地所有人,权利类型登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2.水利工程所有人与集体土地所有人不一致的,依据集体土地所有人与水利工程所有人的合同或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予以登记,权利人为水利工程所有人,权利类型登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工程所涉土地登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要注意及时对原登记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注销或变更,避免重复发证。

  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包括地籍调查、权属确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核准登记及颁证等内容。各县(市、区)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流程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可适当优(简)化。

  不动产登记前,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并且开展工程地籍调查及权属确定。调查工作应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尽量利用已有的水利工程完工图、管保范围划界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调查内容应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登记范围内土地性质等情况,并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和测绘报告。

  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申请由工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线)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经水利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权籍调查成果、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具结书(针对使用集体土地权属不全的情况)、土地确权意见书、不动产所在村和管理房张贴的公示材料等;如地上建筑物及管理用房等一并登记的,还须提交规划出具的相关认定意见和属地乡镇(街道)备案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别判定报告等;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数据,水工建(构)筑物典型断(平)面图(竣工图),不动产测绘报告;

  (5)经水利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安全证明材料(竣工验收五年以内的提供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工检查鉴定表,竣工验收五年以上的另需提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认可的安全鉴定成果资料)。

  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并审查合格后,应对不动产权登记内容做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科室出具土地确权意见书,登记机构向水利工程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应载明以下事项:

  (3)权利其他状况栏应明确能够表征水利工程主要枢纽建筑物位置、空间尺寸的特征参数。

  水利部门和登记机构要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解决各类难点问题。

  1.针对1987年以前建成的水利工程所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属无来源依据或依据缺失的,可以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由相应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具结书为依据。

  2.针对水利工程范围内涉及林地、耕地的,有证据证明已办理农用地征用手续的,予以确权登记,在注记中记载“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或林地”;原无批文的,原则上予以退让后予以确权登记;实在无法退让的,由水利工程权利人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整后予以确权登记。

  3.水库、山塘等水域确权范围,原则上以水利部门提供的高校核洪水位线或防洪高水位线为确权范围。原先有相关审批材料的(包括水利主管部门按水利工程进行的审批),延用原审批材料的指界成果作为指界依据;原先无相关审批材料的,需补充指界。

  各区、县(市)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加强工作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确保辖区内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应登尽登。

  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所管辖工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同时与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沟通,确保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所需的资金、技术等要素保障。

  各区、县(市)要格外的重视水利工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的监督及技术指导工作。对因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引发的相关信访问题,由水利部门牵头处理;不动产权属纠纷争议调处,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处理。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开展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经验,示范引领,推动全市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内已申请登记但尚未办理完毕的水利工程按本意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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