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作,充分的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1.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等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10米至20米内(水平距离,下同)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米内的地带。
2.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5米至10米内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米至10米内的地带。
(二)沙畈水库、金兰水库、安地水库、九峰水库等中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库区移民线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80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80米至200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80米内的地带。
1.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
2.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50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50米至100米内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内的地带。
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电站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周边20米内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内的地带。
产权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有的输电线路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灌区干渠和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灌(排)水支渠的渠道、堤身和堤身背水坡脚外1米至3米为管理范围(有巡查、维修作业通行要求的一侧应不少于3米);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至5米内的地带。
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河道各100米至250米,水闸左右侧边墩翼墙外各25米至100米的地带;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20米内的地带。
以上六款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及范围的具体标准,由市水利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公告牌。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作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水利局和有关部门审批,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
第七条在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由市水利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或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