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不断问世,它们作为工业生产的原料或产品出现在生产、加工处理、储存、运输、经营过程中。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极大的威胁。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损失2亿多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2004年4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天原化工厂氯氢分厂8个液氯储槽罐中的5个发生爆炸,致使两边建筑物发生部分倒塌,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附近约15万市民被迫紧急疏散。这些涉及危险品的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完全一样,但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特征:都是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受伤或死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是两者兼而有之。发生意外事故的根源是设施或系统中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危险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际存在的危险品数量有关。
20世纪7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了“重大危害”(majorhazards)、“重大危害设施(国内称为重大危险源)”(majorhazardin.stallations)等概念。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能够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越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英国是最早系统地研究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国家。1974年6月弗利克斯巴勒(Flix—borough)爆炸事故发生后,英国卫生与安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危险咨询委员会(AdvisoryCommitteeonMajorHazards,简称ACMH),负责研究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技术和控制措施。随后,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HSE)专门设立了重大危险管理处。ACMH分别于1976年、1979年和1984年向英国卫生与安全监察局提交了3份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探讨研究报告。由于ACMH极富成效的开创性工作,英国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
1982年6月欧盟(时称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EECDi·rective82/50),简称《塞韦索法令》。为实施《塞韦索法令》,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tLNn,寸等欧盟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要求对工厂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提出对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措施,并向主管当局提交详细描述重大危险源状况的安全报告。根据《塞韦索法令》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英国已确定了16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200个为一级重大危险源。1985年德国确定了8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60%为化工设施,20%为炼油设施,15%为大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储存设施,5%为其他设施。
1996年欧盟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从1999年2月起,《塞韦索法令II》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韦索法令》,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塞韦索法令Ⅱ》有两层目标: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塞韦索法令Ⅱ》对法令适合使用的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公司内危险物质的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行委员会(HSE)、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198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的方法的决定。1985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操控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年,IL0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细则》。1992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9届会议对预防重大工业灾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奠定了基础。
为促进亚太地区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ILO于1991年1月在曼谷召开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区域性讨论会。1992年10月,在IL0支持下,韩国召开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研讨会。在IL0支持下,印度、印尼、泰国、马来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建立了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印度在建立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已辨识出600多个重大危险源;泰国已辨识出60多个重大危险源。IL0将来的重点是,进一步支持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第一一步是在确定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表的基础上,辨识重大危险设施和装置,然后逐渐实施企业危险评价、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IL0将与其他国际组织一起共同促进《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的实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有关国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
美国于1990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要求雇主进行危害辨识,对所有危害以严重度进行分级,并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应急计划等等;鼓励建立用以针对危险物泄漏的社区化学品安全体系。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该标准定义的处理过程是指涉及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高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制造、处理、搬运的任何一种活动,或这些活动的结合。美国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局(OSHA)估计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重大危险源达10万个左右,要求企业在1997年5月26日前一定得完成对上述规定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作了规定。
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NOHSC)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和实施控制规定,并在2001年7月25日批准公布了重大危险源的第一个年度公告。以后每年定期发布澳大利亚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公告,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澳大利亚在本年度内重大危险源控制实施情况总结;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进展及对比;出现的突发性问题;重大危险源控制有效性分析以及提高改进计划。重大危险源是NOHSC建议国家强制控制的7个需第一先考虑的类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