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河湖水质提升,及时有效地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湖内各种破坏水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落实各级河长责任,按照省第1号总河长令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各级河长带头巡河,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河湖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全方面推进河长制工作。
河湖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区级河长巡河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街道(乡)级河长巡河每旬至少开展一次,社区(村)级河长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
有堤防的河道,巡查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外陆域200米的范围;无堤防的河道,巡查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外陆域200米的范围,以及有几率发生水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水污染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
2、是否存在向水体内非法排污现象,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口(水)的工业公司、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备、服务行业企业等是不是真的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不是真的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
1、建立联合巡查机制。联合巡查工作实施主体为河长、副河长、河长办公室、本级联系部门、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下级河长。
2、建立巡查记录制度。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河湖巡查记录表》(见附件),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由相应联系部门整理归档。街道(乡)、社区(村)级河长巡河记录及资料由乡镇河长办统一收集备案。
3、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破坏水环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破坏环境违法事件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时制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河长和相应联系部门。
4、上级河长巡查中发现的水环境问题,及时以《河长巡查发现问题交办单》发送至下级责任河长,下级责任河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上级河长。
5、区河长办对各街道(乡)、区直联系部门《河湖巡查记录表》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检查。各街道(乡)、区直联系部门河长办每月28日前将河长巡河动态情况报区河长办。
注:各河长办每月28日前将各自负责的河长巡查记录表按统一巡查表格要求,填表发电子档至区河长办(,联系人: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