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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6       来源:BOB体彩综合

  4月20日,水利部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就两个《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部党组提出新阶段水利高水平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路径,李国英部长指出,推动水利高水平发展需要以健全的体制机制法治管理为保障,加强完善水法规体系,不断的提高水利治理能力和水平。堤防水闸是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在保障防洪、供水、粮食、经济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与此同时,在运行管理方面也存在管理责任不落实、行为不规范、能力不够、手段落后等明显问题。这样一些问题与新阶段水利高水平发展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反映出工程运行的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存在不足,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加强顶层设计,补齐制度短板。为规范堤防水闸管理行为,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的发挥,需要制定出台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办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在广泛调查了解各地运行管理现在的状况、充分总结吸收基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各环节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梳理分析近年来堤防水闸安全运作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全面检视部分堤防决口事故成因,针对当前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规定,确保两个《办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保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9章,共58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最重要的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和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体系等。

  第二章管理保障,共8条,对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等提出要求。

  第三章检查监测,共8条,对常常检验核查、按时进行检查、特别检查等工程现场检查以及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章维修养护,共7条,对养护年度计划和维修方案的编制审批、维修养护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提出要求。

  第五章防汛管理,共7条,对防汛管理职责分工和相关工作、工作机制、防汛器材和物资储备、防汛检查、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安全度汛方案以及汛期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章安全管理,共10条,对工程信息登记、安全评价、改(扩)建、险工险段、安全生产、堤顶道路、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划界以及水事活动监管等提出要求。

  第七章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共5条,对其他部门管理的穿(跨)堤建筑物提出要求。

  第八章监督管理,共4条,对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责、检查内容以及问题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管理保障、控制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9章,共60条。与《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相比减少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章节,增加了“控制运用”章节,该章节共10条,对水闸控制运用和闸门操作等工作提出要求,其他章节与堤防基本一致。

  《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安全。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防总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19〕4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应维护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良好状态,保持河道行洪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2〕45号)要求,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水行政主任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办法》规定,堤防水闸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并对水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工作以及堤防水闸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明确工程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工程管理单位明确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积极地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任部门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二是规定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工程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工程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营收中计提。三是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档案管理,按年度总结运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四是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推进积极标准化管理,严格考核评价,积极地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的提高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一是规定现场检查包括常常检验核查、按时进行检查、特别检查,要求工程管理单位明确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检查记录和资料整理。二是规定常常检验核查的范围和基础要求,对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提出巡堤查险要求;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堤防,明确堤防管理单位的巡堤查险责任。三是规定工程遭遇特定情况时开展按时进行检查、特别检查,要求工程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方面技术力量检查并编制报告,堤防可根据安全运行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四是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合理设置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工作并做好记录。按年度编写检查监测分析报告,报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一是规定维修养护的工作原则,对养护和维修的工作性质进行了界定,要求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明确主要工作内容。二是规定维修养护要加强过程管理,严格验收程序,对实行管养分离的堤防水闸和对外委托的项目,要求工程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择优选择专业队伍,实行合同管理,明确了合同内容。三是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验收。

  一是规定了控制运用的原则和依据,明确水闸管理单位制定控制运用方案和按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对执行调度指令的,要求水闸管理单位做好记录和报告。二是规定闸门运行的操作要求。明确闸门启闭前做好检查预警,设备操作和水闸运行过程有人值守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通报,对远程监控水闸提出了安全运行要求。三是规定水闸管理单位规范填写闸门运用工作日志、整编运行资料,按规定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根据《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防汛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堤防水闸防汛工作应纳入当地防御洪涝灾害的总体部署,根据相关方案预案,明确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和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承担对应防汛职责。因此,《办法》对防汛管理的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依《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提出原则要求(具体工作任务和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在相关方案预案中明确),对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防汛管理在工作机制、物资储备、防汛检查、险情处置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安全度汛方案、汛期工作等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已建成运行工程的注册(信息)登记工作。二是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定期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三是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结构和指标,对确需改变的,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进行改(扩)建论证和设计,报批后实施。四是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管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五是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加强堤顶道路管理,严格堤顶或戗台、水闸交通桥兼做公路的审批监管,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严格落实限制措施。六是规定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并且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要求工程管理单位合理设置标示标牌、边界界桩,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加强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是规定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监管。二是规定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要落实安全度汛措施。三是规定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的双方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问题通报。四是规定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加强问题的通报和处理。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做好检查计划定制、问题认定反馈、整改追责等工作。二是对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方法开展监督检查提出要求。三是规定监督检查包括工程实体、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等4个方面主要内容。四是对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完成问题整改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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