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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

发布时间:2024/01/31       来源:文化建设

  可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对这类补贴,往往要根据其客观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可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方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方提起申诉。因此,《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6条对使用可诉补贴的“度”作出具体界定。即使用可诉补贴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况发生:一、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口;二、取代或阻碍另一成员方对第三成员方的出口;三、补贴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价、压价或销售量减少;四、实施补贴后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加。

  协议为补贴调查当局制定了详细的可供遵循的调查和计算反补贴税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则与适用于反倾销税的规则相似,并且在大多数国家内调查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为同一机构。

  不可诉补贴,又称“绿色补贴”。根据反补贴协议规定,不可诉补贴是指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提起反补贴申诉的补贴。不可诉补贴包括两种:一、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起基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而引起的任何反补贴措施;二、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属于不可诉的补贴,但必须具备反补贴协议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落后地区援助。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处于落后地区的非用于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被视为是不可诉补贴,且该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失业率的115%;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企业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要求所需费用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