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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湖)长制工作规范解读之实施要求篇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文化建设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DB33/T2361-2021)是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由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并于2021年10月22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区域标准,规范制定了河(湖)长制工作的基础要求、工作内容和实施要求等内容。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要求有哪些?今天带您一起解读。

  省、市、县级河(湖)长应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备案。

  “一河(湖)一策”方案应对现状和存在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明确治理保护目标和任务,提出治理保护的方法,落实责任部门。

  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治理保护目标、治理保护任务、责任单位、年限和资金等内容。

  县级及以上总河长召开工作会议每年不应该少于1次,总结部署本行政区域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召开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每年不应该少于1次。会议应总结部署河(湖)长制重点工作、研究部署“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的重大问题、落实本级总河长或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年不应该少于1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季不应该少于1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县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月不应该少于1次,出现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乡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半月不应该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旬不应少于1次;发生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经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河湖状况良好、河(湖)长履职尽责的可按上一级河(湖)长巡查频次执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河道违建;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工业、农业、危险等固体废物;

  污水直(偷、漏)排、新增非法排污口、雨水口晴天排水、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

  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内投放化学药剂、生物等,设置曝气、人工喷泉,采取人工遮挡、填塞、冲水等人为干扰措施;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在饮用水域保护区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农业固废;

  各级河(湖)长调整期间或出差、病假等特殊时期可由有关人员代为巡查,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完成当日,应通过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巡查日志,并存档备查。巡查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河(湖)长巡查察觉缺陷应及时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立即报告上级河(湖)长,无上级河(湖)长的,应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或总河长,并跟踪处理结果。

  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三类。轻微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一般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报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河长制工作机构应予以重点督办。

  河(湖)长调整、电话更改及其他公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在河(湖)长到任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公示牌应重复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等形式参与河(湖)长制工作;乡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宜对河湖水域保护作出约定;宜开展企业河(湖)长、民间河(湖)长等志愿活动。

  应实施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护水行动,对公众参与巡河、发现问题、报送问题、监督治水护水等护水志愿行为予以积分与奖励。

  应设立相应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反馈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应加强与宣传部门、媒体的沟通配合,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宣传活动可采用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活动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河(湖)长讲座等方式。

  应开展河(湖)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提炼和推广先进做法、经验、举措、政策。

  《河(湖)长制工作规范》(DB33/T2361-2021)是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由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并于2021年10月22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区域标准,规范制定了河(湖)长制工作的基础要求、工作内容和实施要求等内容。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要求有哪些?今天带您一起解读。

  省、市、县级河(湖)长应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备案。

  “一河(湖)一策”方案应对现状和存在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明确治理保护目标和任务,提出治理保护的方法,落实责任部门。

  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治理保护目标、治理保护任务、责任单位、年限和资金等内容。

  县级及以上总河长召开工作会议每年不应该少于1次,总结部署本行政区域河湖治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及以上河(湖)长召开专题会议或联席会议每年不应该少于1次。会议应总结部署河(湖)长制重点工作、研究部署“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的重大问题、落实本级总河长或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年不应该少于1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季不应该少于1次,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

  县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月不应该少于1次,出现重大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

  乡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半月不应该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每旬不应少于1次;发生涉水问题时,应增加巡查频次。经县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河湖状况良好、河(湖)长履职尽责的可按上一级河(湖)长巡查频次执行。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河道违建;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生活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建筑、工业、农业、危险等固体废物;

  污水直(偷、漏)排、新增非法排污口、雨水口晴天排水、水体气味或者颜色异常和水体黑臭;

  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在水质自动监测站保护范围内投放化学药剂、生物等,设置曝气、人工喷泉,采取人工遮挡、填塞、冲水等人为干扰措施;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使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在饮用水域保护区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农业固废;

  各级河(湖)长调整期间或出差、病假等特殊时期可由有关人员代为巡查,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完成当日,应通过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巡查日志,并存档备查。巡查日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河(湖)长巡查察觉缺陷应及时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立即报告上级河(湖)长,无上级河(湖)长的,应报告上一级河长制工作机构或总河长,并跟踪处理结果。

  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为轻微问题、一般问题和重大问题三类。轻微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一般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报上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河长制工作机构应予以重点督办。

  河(湖)长调整、电话更改及其他公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在河(湖)长到任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公示牌应重复利用。

  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研等形式参与河(湖)长制工作;乡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宜对河湖水域保护作出约定;宜开展企业河(湖)长、民间河(湖)长等志愿活动。

  应实施公众护水“绿水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护水行动,对公众参与巡河、发现问题、报送问题、监督治水护水等护水志愿行为予以积分与奖励。

  应设立相应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反馈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应加强与宣传部门、媒体的沟通配合,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宣传活动可采用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活动进社区、进校园、进机关,河(湖)长讲座等方式。

  应开展河(湖)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提炼和推广先进做法、经验、举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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