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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4       来源:科技创新

  本导则由上海市水务局组织,由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具体条款的解释。主编单位:上海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同济大学。本导则适用于上海市已建售后公房、商品房、农村集中居住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住宅楼宇、 配套公建、沿街商铺的所有室外雨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对居住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驻有企、 事业单位的,如仅涉及生活垃圾污水排放,单位围墙内的室外雨污水设施可参照本技术导则执行。

  导则规定,上海市居住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应以“雨污无混接、管道无堵塞、道路无积水、 污水无冒溢”为工作目标。

  4.1.1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通过定期巡检和养护等技术方法及时有效地发现居住小区室外雨污水管道的健康状态,进一步诊断管道的结构性与功能性缺损、室外专用排水设施运行异常、雨污混接、窨井冒溢、场地积水等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保证居住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4.1.4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对居住小区雨污混接问题做到“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改

  4.1.5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在每年的汛期前后增加室外雨污水设施的巡视及养护频次。

  4.1.6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在运行维护作业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的质量发展要求一定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应按要求定时进行检验检测和建档管理。

  4.1.7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在巡查及养护作业时,现场人员一定采取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与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作业规程》CJJ68 相关安全方面的规定。

  4.1.8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准确、详细的居住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基础信息资料,同时应建立日常运行、巡视、养护、修理以及突发事件的记录档案并谨慎保管备查附件:《上海市居住小区室外雨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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