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2日第十六届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年 月 日印发,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2号)同时废止。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是指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雁山脚天河顶起,沿西江干流、北街水道、石板沙水道、劳劳溪、虎坑水道右岸至潭江左岸江门市新会区梅林冲止的江新联围干堤堤段。全堤总长度91.764公里,大堤 横跨江门市东部三区,包括蓬江区、江海区及新会区,是三区重要的防洪屏障。
为规范大堤管理,市政府于2000年8月15日颁布了《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2000〕58号),并于2008年以江府办〔2008〕2号修订颁布《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水利改革发展不断深化,国家对治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并先后对《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进行修订;国家对涉企行政事项做调整,先后取消征收堤围防护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我市也对有关部门的职能作出了调整,部门名称发生变更。基于此,原《江门市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文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原《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十八条,其中新增5条,删除9条,修改完善12条。修订内容概述如下:
对原《管理办法》中与修订后的《水法》《防洪法》以及近年出台的《堤防运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做了修改完善。
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调整优化了市级党政机构和职能,部分职能部门的名称作出了修改,因此在原《管理办法》中相应修改。在机构改革后,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保护工作都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此删除了涉及相关联的内容的条文。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近年来先后取消征收堤围防护费和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因此对原《管理办法》中该部分内容做了删除或修改。
为适应新阶段水利高水平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堤防管理行为,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参照上位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相应增加了部分条款内容,分别从保障大堤日常养护经费、创新管养模式、推进标准化管理、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以及积极地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规定,规范大堤管理行为。
(一)明确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及大堤管理单位各自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江新联围大堤安全负领导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段安全负领导责任;市水利局对江新联围大堤安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堤段安全负监督和管理责任。江新联围管理处是江新联围大堤的管理单位,负责江新联围工程的规划、整治、维护等工作,对大堤安全负直接责任;江新联围各管理所应在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堤段的维修养护工作,对辖区内堤段安全负直接责任。
市和各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海事、航道、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江新联围大堤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江新联围大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以各区公布的划界范围为准,江新联围大堤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需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明确规定了大堤的建设由堤段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筹集所需经费,日常维修养护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核算江新联围大堤日常维修养护标准。
(四)江新联围大堤的防汛抢险工作根据出险及影响情况由市三防指挥部或属地三防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指挥。
(五)要求大堤运行管理推行标准化管理,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六)明确规定了在大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报批的相关程序。在大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检查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其中在纳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属大堤堤身以及背水坡侧内的永久性工程设施的,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在征求江新联围管理处意见后进行审查。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管辖权的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和江新联围管理处应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七)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江新联围大堤以及大堤的相关水利设施,禁止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进行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江新联围大堤以及大堤上的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禁止在江新联围大堤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以及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