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水利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上的水准,推动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是岳阳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荣誉奖,评选工作由岳阳市水务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科和岳阳市水利学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推荐单位在组织申报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工作中应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岳阳市水利优工程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 ,原则每次评选数量不超过20项。同一施工公司每次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市境内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
(一)水库水闸工程。小一型水库新建工程,中型以上水库、水闸新建、除险加固工程;
(九)其他。不能按上述规则核定规模的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三)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水利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
(四)具备独立和完善的功能,其各项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申报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要求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土建和安装施工。
第十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时,受市、县(市、区)水利质监机构监管的工程,申报资料报相应市、县(市、区)水利质监机构,由市、县(市、区)水利质监机构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十二条 各推荐部门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推荐意见,向市水务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科推荐申报。
(三)《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
(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程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获市级及以上水利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证明资料等;
(五)承包合同,有参建单位的提供分包合同;两家施工公司联合承包的工程,提供联合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复查、评审和公示。资料审查、现场复查和评审均由市水务局安全与质量监督科和岳阳水利学会组织专家施行。
第十五条 专家根据有关文件对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完成后抽查部分项目的资料原件。
第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完成后即进行现场复查。复查专家从岳阳市水利工程质量专家委员会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四年。
(二)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意见时,受检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十八条 复查结束,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一般”三类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从岳阳市水利工程质量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每两年更换四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图片、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工程。评选结果在“岳阳水务网”公示。
第二十一条 岳阳市水务局向获奖工程颁发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做认真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名。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较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不再入选岳阳市水利工程质量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获得“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上的问题,且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牌。
第二十九条 没有经过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岳阳市水利优质工程奖牌、文件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