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期调查登记和抽样评估等情况,现就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G205九华南路快速化改造项目(二期)火龙岗北至南陵渡桥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详见项目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 G205九华南路快速化改造项目(二期)火龙岗北至南陵渡桥工程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2‰(元/月)。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商业、办公用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生产、仓储用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弋江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认定的,被征收时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可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二)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反法律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建设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弋江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弋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五)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G205九华南路快速化改造项目(二期)火龙岗北至南陵渡桥工程房屋征收。对方案如有修改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