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等法律和法规,对我市小龙潭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小龙潭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确定为:大坝上游坝脚线m、下游坝脚线m 之间的矩形区域。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为由溢洪道两侧轮廓线m 之内的范围。放水洞、输沙洞管理范围为其洞口周边30m 范围以及尾水渠轮廓线m 以内。溢洪道、放水洞、输沙洞的管理范围均位于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
具体描述为:由小龙潭水库大坝东侧K1坐标点开始,向东南方向沿尾水渠至K6坐标点,向东北方向跨过尾水渠至K7坐标点,沿管理房东侧至K17坐标点,沿现状山坡向西北至K56坐标点,向东至K89坐标点,向北至K369坐标点再沿西顺库区水面外围至K638坐标点,向西再向南经过K691、K700坐标点回到K1坐标点。
库区管理范围为:小龙潭水库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洞、输水洞管理范围和水库征地线以内范围以及水库管理房占地范围在平面上的集合。
管理范围边界线最南侧为水库大坝下游坝脚线m,向东南至东侧坝头以外 100m 处转向东北,而后绕过水库管理院外侧继续向东北至大坝上游坝脚线m 处转向西北,与库区 113.78m 等高线连接后沿该等高线环绕库区至大坝西侧坝头以外 100m 处向西南,最终与大坝下游坝脚线m 边界线相连, 形成一条闭合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等法律和法规,对我市闵庄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闵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确定为:大坝下游坝脚线m之间的矩形区域。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为由溢洪道两侧轮廓线m之内的范围。放水洞管理范围为其洞口周边20m范围。溢洪道、放水洞的管理范围均位于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
具体描述为:运行区、溢洪道、放水洞从大坝北侧水泥路北的MZ1坐标点开始沿现状水泥路向西北方向至MZ42坐标点,向西25米至MZ43坐标点,沿库区西侧现状水泥路向南在MZ54坐标点向西沿线坐标点,沿现状水泥路向东南方向至MZ104坐标点,向东北方向30米至MZ105坐标点,向北60米至MZ106坐标点,由此向东北方向沿现状水泥路至MZ107坐标点,向北沿大坝东侧水泥路至MZ114坐标点,向西南方向70米回到MZ1坐标点。
(二)库区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87.31m(大地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等法律和法规,对我市马台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 一)马台子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确定为:大坝下游坝脚线m之间的矩形区域。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为由溢洪道两侧轮廓线m之内的范围。放水洞管理范围为其洞口周边20m范围。水库溢洪道、放水洞的管理范围均位于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
具体描述为:由马台子水库下游MTZ1坐标点开始,沿东南方向26米至MTZ2坐标点,向东70米至MTZ4坐标点,向北35米至MTZ6坐标点,经过管理房东侧向北沿现状路至M19坐标点,向东118米至MTZ21坐标点,向北54米至MTZ22坐标点,再向东沿现状地形至MTZ24坐标点,由此向北沿库区外围经MTZ26、MTA27坐标点再向东经MTZ28、MTZ31、MTZ33坐标点至MTZ34坐标点,向北147米至MTZ37坐标点,沿现状道路至MTZ41坐标点,再向南沿现状路至MTZ43坐标点,由此向西至MTZ46坐标点,再向南至MTZ48坐标点,由此向北沿库区外围至MTZ60坐标点,向西沿现状坡至MTZ63坐标点,向南沿现状路至MTZ66坐标点,向西沿现状路至MTZ68坐标点,向南197米至MTZ69坐标点,沿现状地形向东南方向至MTZ73坐标点,向东北方向沿现状坡至MTZ76坐标点,再向西南方向沿现状路至MTZ84坐标点,向东沿库区外围至MTZ92坐标点,由此向南沿溢洪道西侧轮廓线坐标点,向北沿溢洪道东侧轮廓线坐标点,沿库区外围向南回到MTZ1坐标点。
(二)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48.81m(大地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等法律和法规,对我市董寨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相关文件并结合董寨子水库真实的情况确定董寨子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确定为:大坝下游坝脚线m之间的矩形区域。董寨子水库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为由溢洪道两侧轮廓线m之内的范围。董寨子水库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位于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
具体描述为:由大坝下游坝脚线坐标点开始沿距大坝两端30m的距离向东至DZZ10坐标点,沿东南方向以距溢洪道南侧轮廓线坐标点,向南沿现状坡至DZZ21坐标点,向东至DZZ25坐标点,再向北沿现状坡至DZZ35坐标点,由此向东沿溢洪道并以距溢洪道南侧轮廓线坐标点,由此向北至DZZ56坐标点,向东25米至DZZ58坐标点,向北沿现状地貌至DZZ65坐标点,向东16米至DZZ67坐标点,由DZZ67坐标点微左转向东北方向13米至DZZ69坐标点,由此向东北方向32米至DZZ73坐标点,向东南方向50米至DZZ78坐标点,向北50米至DZZ81坐标点,向西9米至DZZ82坐标点,向西沿现状山坡至DZZ99坐标点,沿东北方向33米至DZZ101坐标点,沿现状土路至DZZ111坐标点,沿西北方向16米至DZZ112坐标点,向西南方向至DZZ123坐标点,再向北沿现状DZZ127、DZZ129经过管理房北侧至DZZ139坐标点,向南沿下游坝脚线坐标点回到DZZ1坐标点。
(一)库区管理范围为为库区高程为57.6m(大地高程)的一条闭合等高线。
(二)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58.78m(大地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