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办理条例》(2016年版)第26条(二)项:“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含库内岛屿),坝首两头、下流坝脚及溢洪道两边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办理规模;办理规模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维护规模”的规则,溢洪道归于水利工程。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办理规则》(2016年版)第2条的规则,河道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包含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行洪区、蓄滞洪区、感潮区、入海河口等。
1、溢洪道有办理规模和维护规模之分。《确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1995)疆土(籍)字第26号】第12条规则:“水利工程办理和维护规模内未经征用的农人团体土地仍归于农人团体所有”。
2、《确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若干规则》【(1995)疆土(籍)字第26号】第11条规则:“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前史最高洪水位或许规划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人,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人团体运用的外,归于国家所有”。
2、河道所属的土地性质:除土改时己将所有权分配给农人,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人团体运用的外,归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