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意的毛病,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最重要的包含: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品质衡量准则、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详细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认为有必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详细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河北省邢台市持续推进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桩建设,针对在正常充电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积极推动第三方运营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等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投保”和“降低风险、保障居民”的原则,为电瓶车充电桩“上保险”,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定于2024年9月联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活动主题为“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国”。
国务院日前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对未来五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组织实施等作出部署。
根据近期多地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上半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呈现出平稳发展的态势。在支持缴存人,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消费方面力度不减,通过提取租房和贷款购房,有效满足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为落实《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要求,做好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租金监管工作,根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