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第四次立法修订的《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颁布施行。
“本次《条例》修订实施,将陕西省河湖长制工作提升至立法层面,标志着陕西省河道依法规范化管理迈上新台阶。”陕西省水利厅厅长郑维国说。
陕西省秦岭以北河流属于黄河流域,共有2524条;秦岭以南河流属于长江流域,共有1772条。陕西还有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7个,水库1101座,塘坝超1万个。
“《条例》于2000年颁布实施,截至2018年经过3次修订,为陕西省河道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郑维国说,“但由于制定年代比较早远,《条例》已不能够满足新形势下河道管理工作的实际的需求,且存在与上位法规及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不相适应的情形。”
自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陕西省通过河湖库渠明显问题专项治理,解决了一批妨碍河道行洪、违法违规取用水、非法采砂的问题。但随时代发展,新的涉水违法违规问题仍在发生。据陕西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党委书记赵波介绍,受经济利益驱使,近年来,陕西各地以清淤工程之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河流自然河床稳定及涉河工程安全;河道内生产建设活动日益增多,部分地方涉河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频发等问题都会存在,极大制约了河湖依法规范管理。河湖长制作为保护河湖的一项重要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明确。《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作为《条例》第四次修订任务的具体承担单位,陕西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于2021年7月真正开始启动修订工作,专门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有条不紊开展立法修订工作。陕西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有关人员赴省内各地市开展调研,向各地市及厅直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多次邀请行业专家及地市基层工作人员开展研讨,对《条例》内容逐条讨论。
“江河湖库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例》作为开展江河湖库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修订工作必须科学严谨。”赵波说。
3年来,陕西省江河水库工作中心共组织3次立法调研,向13市征求了2轮意见,组织4次专家咨询,中心立法小组开展了14次集中讨论。经陕西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审核,最终新修订的《条例》得以颁布实施。
本次《条例》修订共修改了20条,删除了15条,新增了4条内容,确立了河湖管理体制,细化了河道管护规定;对照上位法,完善了关于危害河道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和限制性行为的规定,修改了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等的规定。
“根据黄河保护法关于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条例》新增第六条,明确要求在陕西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并明确了各级河湖长的职责。”赵波说。
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条例》新增了有关清淤疏浚的规定,要求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河道行洪蓄洪及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并且开展科学评估论证,确有必要开展疏浚的,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疏浚方案;新增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内容,明确了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规定,同时明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
“河湖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遗留问题多,治理难度大。修订后的《条例》内容更全面,操作性更强,为切实解决河湖管理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陕西省水利厅河湖运行处处长沈中原说,“我们将加强普法宣传,让工作人员知晓《条例》修改内容,在工作中用好《条例》;让更多群众了解《条例》,营造尊法守法、共护河湖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