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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水库管护机制 规范水库开发利用——《江苏省管理条例》介绍和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6       来源:业务领域

  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在丘陵山区开展了以兴修水库为重点的大规模水利建设,基本建立防洪减灾、水源工程和农业灌溉工程体系。目前,我省现有注册登记水库952座,其中大中型水库51座、小型水库901座,总库容35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37万公顷,分布在9个设区市39个县(市、区)。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是支撑、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规范水库管理保护工作,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颁布施行《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建立起水库建设、管理、运行、开发利用等法律制度。条例实施以来,全省水库管理保护工作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近年来,国家格外的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库依法管理的深入推进,原条例设定的部分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需做修改完善。

  3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案共二十六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的规定。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是实施水库管理保护的依据,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作、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都需要遵循规划的要求。为此,条例增加规定“水库主管单位理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并对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划内容及审查批准程序作出规范。

  二是明确水库管理单位的设置和职责。为加强水库运行管护,落实管护主体,结合我省大部分水库是小型水库,管理主体众多、管护难度较大的现状,条例在规定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的基础上,明确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推行区域集中管护、“以大带小”等实践创新管护模式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对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也作了细化要求。

  三是统筹兼顾调整水库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是水库安全运作的主要的因素,也是水库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依照国家现行政策的管控要求和我省实际,经充分调研、论证,条例第十三条对水库管理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修改。目前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体现了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兼顾了促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四是落实从严管理和保护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库大坝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近年来在水库坝体上烧烤导致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安全、焚毁植被的现象,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补充和完善,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生态保护带管理规定。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是我省创新实践。考虑到有部分水库的集水区域已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水库生态保护带存在重叠、交叉,且保护要求更为严格。为协调好不同制度的关系,条例增加规定,水库集水区域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规定。

  六是增加塘坝管理衔接性规定。目前,我省丘陵山区还存在不少库容较大的塘坝,虽不属于水库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但需要加强管理,保证安全运作,为此条例在附则部分增加规定“对不符合水库注册登记条件的塘坝,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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