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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我省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0       来源:业务领域

  原标题:事关我省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要求,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结合云南省实际,拟定了《云南省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0月3日前,将意见通过以下渠道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初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省级搬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各州(市)开展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组织审核、汇总各州(市)人口核定登记资料,按时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向水利部报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州(市)搬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织和落实完成全州(市)人口核定登记资料的汇总,进行初审,按时报请州(市)人民政府向省级搬迁安置管理机构报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

  县级搬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具体实施工作,按质按量完成人口核定登记、核实、公示、资料汇总,按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报送人口核定登记资料成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应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和真实的情况,研究制定移民搬迁安置年度工作规划,确定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截止具体时间和搬迁安置人口规模,作为申报人口核定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每年11月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将当年本行政区域新增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报送省级搬迁安置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包括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安置人数、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人口核定登记时,应按照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仅生产安置人口进行分类。

  第八条各州(市)、县(市、区)应在移民完成搬迁安置后,及时组织并且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让合乎条件的移民尽早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成果可分次报送,仅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成果原则上在搬迁安置人口核定登记完成且库底清理验收后一次性报送。

  第九条各州(市)、县(市、区)人口核定登记要按照统一的登记表进行登记,建档立卡。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有人口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仅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有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十条各县(市、区)在准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前,应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人口核定登记细则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并张榜公示。

  公示主要内容有:仅搬迁安置人口和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户主及共同生活的亲属户籍信息、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搬迁安置时间、所属水库等,仅生产安置人口以组为单位的规划农村移民人数、村(组)名称、所属水库等。

  第十一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以水库为单元,按村(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汇总成果应由乡(镇)、县(市、区)、州(市)三级人民政府逐级签章认可,报省级搬迁安置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对于跨州(市)的水库,相关州(市)按照上述程序分别逐级汇总上报人口核定登记结果。

  第十二条省级搬迁安置管理机构在每年6月底前,将水利部最终核定下达的上年度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结果,分解印发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州(市)财政部门依据分解下达的核定成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拨付资金。

  省级搬迁安置管理机构依据水利部下达的核定指标,按照大中型水库项目、所属州(市)将核定人口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关州(市),各州(市)搬迁安置管理机构据此再分解到相关县(市、区),各县(市、区)搬迁安置管理机构依据分解下达的指标,按照大中型水库项目、涉及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和移民户,分户、分村(组)进行登记、公示,准确无误后录入后期扶持人口管理数据平台。

  (二)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新增或减少移民安置人口尚未履行完成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审查审批的;

  第十四条各级搬迁安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利部门,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人口核定登记中的个人隐私信息,谨慎保管相关纸质档案和存储介质,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细则,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处理个人隐私信息不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涉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现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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