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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湾、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业务领域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逐步加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规范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保障水库山塘工程安全运作和公共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605-2013)、《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SL/T791-201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行业标准和政策文件,结合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现状运行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小型水库和山塘。小型水库是指总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蓄水工程。

  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坝高5米及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一)水库降等是指水库由于库容减小、功能萎缩、工程安全等原因,根据水库工程等别划分标准,将水库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和管理的处置措施。

  (二)水库山塘报废是指水库山塘由于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废除水库山塘功能,拆除或部分拆除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综合利用,是指针对降等或报废后的水库山塘做综合评估,对其资源做到合理分析、优化利用,更好地发挥水库山塘的综合效益。

  (二)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一般指水库山塘属地街道办事处;有特定用途的水库山塘,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水库山塘的工程主管部门。

  (四)水库山塘运行管理单位特指水库山塘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永强供电公司(龙湾永强水电站)。

  以上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水库山塘属地街道办事处、永强供电公司(龙湾永强水电站)为水库山塘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六条 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除符合本办法规定以外,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一)因库区淤积严重,现有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或其他工程建设分割集水面积,致使来水量减少的;或因防洪或抗震等安全需要,通过拓挖溢洪道等措施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现状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而又无法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

  (二)由于规划、设计、建设、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业体系调整和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等原因,原设计的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功能需求降低或被其他工程部分替代的;或现状实际功能指标达不到水库原设计工程规模等别,而又无法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

  (三)工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运行中出现危险的情况的;或由于洪水、地震自然灾害等原因,工程局部破坏或出现危险的情况的;或经复核鉴定为三类坝,降等后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可继续发挥相应效益的。

  (四)管理严重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不能安全运作的;或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危险的情况后,难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但又是生产、生活确实需要的。

  (三)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被其他工程替代的。

  (五)工程存在严重险情或安全风险隐患,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的;或缺乏资金难以限期进行除险加固,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

  (六)工程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运行中出现严重险情;或由于洪水、地震自然灾害等原因,工程遭到严重破坏;或经复核鉴定为三类坝(病险山塘),恢复工程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无恢复使用价值,且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

  (七)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或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危险的情况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溃坝后果严重、使用价值低的。

  第九条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单位对水库降等报废或山塘报废开展现状调查、分析论证、综合评估,提出水库山塘维持、降等或报废的评估结论,确定合适的水库山塘处置方案,形成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

  第十条 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请示。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的请示后,应当组织发改、财政、资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含水库山塘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不同意降等或报废的,直接出具不予降等或报废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其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单位应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工作完成后,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复的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实施方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邀请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验收组,针对完工验收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验收成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全部完成,并满足安全运行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不应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针对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工作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完成,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和以往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处理完成,形成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完成验收后,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工程技术档案。水库山塘降等后重新确定工程责任主体、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控制运行和防汛方案等系列规章制度,开展后续运行管理工作。水库山塘报废处置完成后,按处置后的功能决定是否明确产权及其管理单位,确定相应的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水库山塘产权单位应携带降等或报废水库山塘主要资料和申请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降等或报废申请登记资料核实无误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或发放降等登记证,并在15日内更新省级水库山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水库降等报废或山塘报废应开展现状调查,现状调查应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工作,确定合适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具体指标等。

  第二十一条调查范围应包括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与工程影响范围;调查对象应包括集水面积、库区、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工程影响对象和受益对象;现状调查内容和具体指标应能反映评估水库山塘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安全与风险状况、功能与效益、经济与社会和生态环境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通过现状调查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掌握工程基本情况开展分析论证,分析论证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分析是否符合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适用条件。开展影响识别,筛选出可能影响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决策的主要因素,识别潜在风险,明确后续评估重点和应补充开展的调查、测验等工作,应通过与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和利害相关方座谈交流,初步确定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拟达到的标准或状态。

  (二)通过影响预测与评估,进一步分析现状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的适用条件,并预测和评估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影响预测与评估内容应包括库容与功能指标、控制运用条件、工程安全情况、经济与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估应在现场调查和初步分析基础上,根据影响预测与评估、对策措施与管理、费用与效益估算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提出水库山塘维持、降等或报废的评估结论。

  第二十五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降低或全部丧失,下游河道洪灾风险增大的,可采取拓浚河道或加高加固河道堤防措施解决;导致灌溉、供水功能受影响的,可修建替代工程、跨区域引水和调水等措施予以补偿;影响周边区域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需进行替代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可恢复或部分恢复河流的连通性,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库区原淹没土地可改建为耕地、生态林、景观地等,增加土地价值,提升库区和坝区环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十七条对降等或报废后水库山塘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库区淤积的泥沙和拆除坝体材料,无污染情况下可加以利用,作为建筑材料、耕作用土、回填场地等用途;库区水域可通过租赁、承包或使用权流转等开展旅游、养殖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水库降等或报废后需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山塘报废后不得要求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但报废后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所需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时难以承担且情况紧急的,可以申请财政资金预支;紧急情况结束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返还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经费必须纳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水库山塘降等报废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做好本部门相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屋顶山塘指失事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房屋倒塌的山塘。一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集雨面积0.1km2以上、坝高5m以上且不足15m、下游地面坡度2°(坡比3.49/100)以上,且500m以内有村庄、学校、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文字解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

  【图文解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行)》已经温州湾新区管委会、龙湾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规范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工作,保障水库山塘工程安全运行和公共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SL605-2013)、《水库降等与报废评估导则》(SL/T791-201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行业标准和政策文件,结合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现状运行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温州湾新区、龙湾区小型水库和山塘。小型水库是指总容积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蓄水工程。

  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坝高5米及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一)水库降等是指水库由于库容减小、功能萎缩、工程安全等原因,根据水库工程等别划分标准,将水库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和管理的处置措施。

  (二)水库山塘报废是指水库山塘由于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废除水库山塘功能,拆除或部分拆除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综合利用,是指针对降等或报废后的水库山塘进行综合评估,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分析、优化利用,更好发挥水库山塘的综合效益。

  (二)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一般指水库山塘属地街道办事处;有特定用途的水库山塘,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水库山塘的工程主管部门。

  (四)水库山塘运行管理单位特指水库山塘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永强供电公司(龙湾永强水电站)。

  以上龙湾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水库山塘属地街道办事处、永强供电公司(龙湾永强水电站)为水库山塘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六条 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除符合本办法规定以外,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一)因库区淤积严重,现有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或其他工程建设分割集水面积,致使来水量减少的;或因防洪或抗震等安全需要,通过拓挖溢洪道等措施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现状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

  (二)由于规划、设计、建设、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等原因,原设计的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功能需求降低或被其他工程部分替代的;或现状实际功能指标达不到水库原设计工程规模等别,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

  (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出现险情的;或由于洪水、地震自然灾害等原因,工程局部破坏或出现险情的;或经复核鉴定为三类坝,降等后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可继续发挥相应效益的。

  (四)管理严重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不能安全运行的;或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险情后,难以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但又是生产、生活确实需要的。

  (三)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被其他工程替代的。

  (五)工程存在严重险情或安全隐患,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的;或缺乏资金难以限期进行除险加固,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

  (六)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出现严重险情;或由于洪水、地震自然灾害等原因,工程遭到严重破坏;或经复核鉴定为三类坝(病险山塘),恢复工程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无恢复利用价值,且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

  (七)工程老化失修严重,或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溃坝后果严重、利用价值低的。

  第九条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对水库降等报废或山塘报废开展现状调查、分析论证、综合评估,提出水库山塘维持、降等或报废的评估结论,确定合适的水库山塘处置方案,形成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

  第十条 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请示。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的请示后,应当组织发改、财政、资规、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论证报告(含水库山塘处置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水行政主任部门收到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不同意降等或报废的,直接出具不予降等或报废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水库山塘降等报废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其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单位应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工作完成后,水库山塘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复的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实施方案及时组织相关的单位开展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任部门参加并邀请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验收组,针对完工验收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验收成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竣工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全部完成,并满足安全运作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不应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任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针对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工作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完成,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和以往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不是处理完成,形成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完成验收后,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工程技术档案。水库山塘降等后重新确定工程责任主体、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控制运行和防汛方案等系列规章制度,开展后续运行管理工作。水库山塘报废处置完成后,按处置后的功能决定是不是明确产权及其管理单位,确定相应的管理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水库山塘产权单位应携带降等或报废水库山塘主要资料和申请书,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任部门收到降等或报废申请登记资料核实无误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或发放降等登记证,并在15日内更新省级水库山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水库降等报废或山塘报废应开展现状调查,现状调查应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开展工作,确定合适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具体指标等。

  第二十一条调查范围应包括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与工程影响区域;调查对象应包括集水面积、库区、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工程影响对象和受益对象;现状调查内容和具体指标应能反映评估水库山塘的基本特征和存在的主体问题,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安全与风险状况、功能与效益、经济与社会和生态环境影响等。

  第二十二条通过现状调查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掌握工程基本情况开展分析论证,分析论证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分析是不是满足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适用条件。开展影响识别,筛选出可能会影响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决策的重要的因素,识别潜在风险,明确后续评估重点和应补充开展的调查、测验等工作,应通过与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和利害相关方座谈交流,初步确定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拟达到的标准或状态。

  (二)通过影响预测与评估,进一步分析现状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的适用条件,并预测和评估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影响预测与评估内容应包括库容与功能指标、控制运用条件、工程安全情况、经济与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估应在现场调查和初步分析基础上,根据影响预测与评估、对策措施与管理、费用与效益估算等结果做综合评估和决策,提出水库山塘维持、降等或报废的评估结论。

  第二十五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降低或全部丧失,下游河道洪灾风险增大的,可采取拓浚河道或加高加固河道堤防措施解决;导致灌溉、供水功能受影响的,可修建替代工程、跨区域引水和调水等措施予以补偿;影响周边区域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需进行替代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后可恢复或部分恢复河流的连通性,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库区原淹没土地可改建为耕地、生态林、景观地等,增加土地价值,提升库区和坝区环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十七条对降等或报废后水库山塘资源做到合理利用,库区淤积的泥沙和拆除坝体材料,无污染情况下可加以利用,作为建筑材料、耕作用土、回填场地等用途;库区水域可通过租赁、承包或使用权流转等开展旅游、养殖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水库降等或报废后需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山塘报废后不可以要求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但报废后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水库山塘降等或报废所需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一时难以承担且情况紧急的,能申请财政资金预支;紧急状况结束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理应当返还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经费必须纳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规范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水库山塘降等报废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做好本部门相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屋顶山塘指失事后可能会引起人员受伤或死亡或房屋倒塌的山塘。一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集雨面积0.1km2以上、坝高5m以上且不足15m、下游地面坡度2°(坡比3.49/100)以上,且500m以内有村庄、学校、工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文字解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

  【图文解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温州湾新区、龙湾区水库山塘降等与报废及综合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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