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现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请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原《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湘水办〔2010〕52)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省厅、市(州)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如下:
结合我省实际,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堤防工程、水库(闸)工程、灌区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电工程等类别。
对新设立的水利工程类别(如水资源、水利信息化等),省厅将遵循本规定的原则,在制定新增水利工程类别实施事项时一并确定事权划分。
1、省厅负责组织编制洞庭湖、湘资沅澧干流、跨市州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水利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水利部等部委规定必须报其审批的,依规定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批。
2、其他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水利专业规划,按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由市、县两局依法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案;需要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的流域或者区域水利专业规划,报省厅审核备案。
3、非涉及秘密的水利规划应当公布。申请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一定要符合相应的水利规划,否则不得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由单位或个人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一定要符合相应的综合规划和水利专业规划,否则不予水行政许可。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财政投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初设)等审批或审核报批]。非财政投资但涉及市场准入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一、二、三级堤防建设可研的审查、报批和初设的审批由省厅负责;四、五级堤防建设可研的审查、报批和初设的审批由市局负责;其他堤防建设的可研的审查、报批和初设的审批由县局负责。
新建大型水库(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以及初设由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报批;新建中型水库(闸)项目建议书、可研由省厅审查报批,初设由省厅审查批复;新建小Ⅰ型水库项目的可研、初设由市局审批或者报批,小Ⅱ型水库的可研、初设由县局审批或者报批。大中型水库(闸)除险加固的安全鉴定由省厅组织,报水利部核查。初设由省厅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复核和省发改委核定概算后,由省厅批复。小Ⅰ型水库(闸)除险加固的安全鉴定由市局组织,省厅核查,初设由市局审批。小Ⅱ型水库(闸)除险加固的安全鉴定由县局组织,市局核查,初设由县局审批。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可研由省厅审查报批,实施方案由省厅审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初设、实施方案由市局审批;小型灌区渠系配套改造工程初设及实施方案由县局审批。
大型灌溉、排涝泵站建设或者更新改造工程可研(或者规划报告)由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批,初设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复核后,由省厅审批。中型灌溉、排涝泵站项目可研、初设由市局审批或审查报批。小型灌溉、排涝泵站项目可研、初设由县局审批或审查报批。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工程可研、初设由省厅审批或者审查报批,属国家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厅负责向国家申报;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的可研、初设由市局审批或者审查报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水土保持工程可研、初设由县局审批或者审查报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局规划与实施方案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Ⅰ~Ⅲ类(1000m3/d以上)供水工程的初设由省厅审批。Ⅳ类(200~1000 m3/d)供水工程的初设由市局审批。县级实施计划、工程初设编制及其他供水工程的初设审批由县局审批。
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政府按照规划和连片建设、整体推进、整合资金的原则,批准小型农田水利年度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中央财政、省财政一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初设由省厅审批。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范围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的要求确定,并在国家批准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初设或实施方案。单个工程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初设或实施方案由省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厅审核备案。
装机1.0万kW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设由省厅审批;装机0.2万~1.0万kW之间装机新建或者改扩建工程初设由市局审批;装机0.2万kW以下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初设由县局审批。
10、洞庭湖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农村电气化等以中央财政支持为主、单项或者不涉及全省范围的建设项目的可研、初设按水利部、流域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行使审批和核准权。各项水利工程建设中有利用国际或国外资金的情况时,按有关投资或者贷款协议实施项目审批。
11、省厅负责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可以要求市局、县局区进行初审,不得增加审批程序。市县两级审批但需使用中央及省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报批的各阶段均应当报省厅审核备案。市、县两局应当报省厅审核备案的事项,厅在办理审核备案时,未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原则上不得再要求由省厅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但厅承办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对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设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退回,项目不汇总、不上报、不列入实施计划。有关市、县两局审批项目上报省厅审核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2、对需办理开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向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监管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工程开工申请,对符合开工条件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批准开工许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财政资金筹措实行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资金分别由省、受益地区承担,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在拟定财政资金使用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省级公益性水利项目的投资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分摊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共同投资建设,省级视情况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对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穷的地方的水利建设项目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照顾。
列入国家支持的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安排按水利部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其中规定地方配套的项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的配套资金比例,由省厅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分项目类型确定。
列入省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分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商榷后执行。列入地方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分为项目法人组建和监管、工程招标实施和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程完工验收和后评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七个层面。
1、项目法人组建和监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筹资、建设。有关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拟定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拟定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实施监管。省厅负责提出洞庭湖综合治理和其他以中央和省筹资为主的大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市局负责提出其他大型工程和以市州筹资为主的中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同一县域的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实行工程建设项目集中管理。对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确定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水利(水务)局向省厅提交项目相关法人资料备案。
2、水利工程招标实施和监管。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依法按水利工程招标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并接受拟定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水行政主任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全程监督。负责建设的单位理应当在项目区设置工程公示牌,对农民筹资投劳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聘请项目区内村组民主推荐的村民担任监督员,主动接受村民监督,工程完工后应取得村民监督员的书面意见书。对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水利建设项目,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向省厅提交工程招标资料备案。省厅可视情况对使用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的项目的招标情况做抽查。
3、水利工程质量监管。项目法人及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规程规范开展工程检验测试检验工作。负责项目法人监管的水利(水务)局应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省厅负责全省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并应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工作的指导,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做抽查。市局应督促县局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并明确市局、县局质量监管责任权限。
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法人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负责项目法人监管的水利(水务)局与项目法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工程监理的内容,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有关情况要按规定逐级向省厅和市局上报。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级水利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审批、核准需进行安全设施论证的项目的可研、初设审查工作,并参与水利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省厅负责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水利施工公司安全生产信誉监管工作。
5、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环境,实行水利建设领域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信息公告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参建单位不良行为信息的管理由省厅和市局负责和公告,需报水利部通报的由省厅核实上报。
6、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管理。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依规定进行工程验收。水利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负责项目初设审查的水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对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利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使用了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水利(水务)局应督促项目法人在一月内应将项目竣工验收主要资料报省厅备案。市、县两局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已完成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实施后评估。省厅根据年度水利建设的情况,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对全省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抽查的方式来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后评价。抽查量视项目量多少,按总数的3~5%确定。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7、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管理。省厅统一建立使用中央或省财政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信息库,将工程投资、项目法人、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参加单位信息、工程完工、工程后评估管理等情况纳入信息库。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信息库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动态监管的依据。省厅有关处局、各级水利(水务)局必须确保各类信息提供的及时、准确。
水利工程完建后,工程管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工程建设档案,建立各种工程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定标志。
级各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督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和安全的技术指导,加强监督,确保工程安全运作,充分的发挥工程效益。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应遵循“责权一致”,“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积极与同级发改、财政部门协作,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规定。在工程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工程建设的“四制”规定。对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运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关的权利主体,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追究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