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发、复垦、收拾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栽培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散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均匀每年能确保收成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犁地中包含南边宽度<;暂时栽培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犁地,以及其他暂时改变用处的犁地。
指用于栽培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犁地。包含实施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犁地。
指有水源确保和灌溉设备,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栽培旱生农作物的犁地。包含栽培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备,首要靠天然降水栽培旱生农作物的犁地,包含没有灌溉设备,仅靠引洪淤灌的犁地。
指栽培以收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掩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含用于育苗的土地。
指成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滨海成长红树林的土地。包含迹地,不包含居民点内部的美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水沟的护堤林。
包含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成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指首要用于产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含商场、商铺、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商场,加油站等及其隶属的小型库房、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指首要用于供给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含宾馆、酒店、饭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指企业、服务业等作业用地,以及经营性的作业场所用地。包含写字楼、商业性作业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作业场所等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含洗车场、洗染店、抛弃陈腐物资回收站、修理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指乡镇用于日子寓居的各种类型的房子用地及其隶属设备用地。包含普通住所、公寓、别墅等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备的用地。包含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共用设备修理等用地。
指乡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歇息及美化环境的美化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含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新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修建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指用于运送通行的地上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含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上运送管道和各种路途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含规划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含规划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轿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隶属用地。
指用于乡镇、村庄内部共用路途(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含公共停车场、轿车客货运送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路途(含机耕道)。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捉及作业船只停靠的场所及其隶属修建物的用地,不包含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陆地水域,海涂,水沟、水工修建物等用地。不包含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犁地、园地、林地、居民点、路途等用地。
指天然构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含被堤堰阻拦后构成的水库水面。
指人工阻拦聚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构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滨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含海岛的滨海滩涂。不包含已使用的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含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含已使用的滩地。
指人工修建,南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途径,包含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修建物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饲养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饲养的出产设备用地及其相应隶属用地,乡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备用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掩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掩盖面积≥70%的土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业和事业单位用地,包含其内部交通、美化用地。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所、工业、仓储、机关、校园等单位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所、工业、仓储、校园等企业和事业单位用地。
指乡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备、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含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新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修建用地。
注:展开乡村土地查询时,对《土地使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A2进行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