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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复:关于划定、撤销、调整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水闸、泵站工程

  9月21日,山东政府网发布8个批复(鲁政字〔2024〕139号——146号),事关划定、撤销、调整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滨州、聊城、泰安、德州、日照、烟台等城市多处水源地。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你市《关于报批南海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方案的请示》(滨政呈〔2022〕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辛集洼水库、台子水库、博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你市政府负责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划定后,辛集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3.9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80平方千米;台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2.6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2.56平方千米;博兴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3.4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72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要求》(HJ 773—2015)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方面的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互与通行、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市《关于撤销黛溪水厂水源地等4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原邹平县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的请示》(滨政呈〔2024〕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黛溪水厂水源地、城南水厂水源地、鹤伴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黛溪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12平方千米,城南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12平方千米,鹤伴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面积0.72平方千米,黛溪水厂水源地、城南水厂水源地、鹤伴水厂水源地三个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划定的黛溪河流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面积66.85平方千米;撤销月河水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1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2.50平方千米;撤销原邹平县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面积102.76平方千米。

  你市《关于撤销王光宇水源保护区和莘县自来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聊政呈〔2024〕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王光宇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6.1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7.46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179平方千米;撤销莘县自来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01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25平方千米。

  你市《关于划定聊城市谭庄水库等4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聊政呈〔2024〕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你市政府负责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划定后,谭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10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42平方千米;冉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1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24平方千米;莘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13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26平方千米;陈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1.3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29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要求》(HJ 773—2015)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方面的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互与通行、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市《关于申请调整东武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泰政呈〔2022〕19号)和《关于调整彩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泰政呈〔2023〕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政府负责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东武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91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47.67平方千米;彩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2.60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0.33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24.62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要求》(HJ 773—2015)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管理,并严控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方面的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互与通行、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来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市《关于撤销峤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日政呈〔2024〕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峤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2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22.20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58.55平方千米。

  你市《关于撤销沟盘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德政呈〔2023〕14号)和《关于撤销建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德政呈〔2024〕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沟盘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1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98平方千米;撤销建德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1.09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31平方千米。

  你市《关于呈批烟台市外夹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和烟台市外夹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烟政呈〔2021〕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报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政府负责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外夹河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5.48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34.03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931.50平方千米。

  二、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方面的要求》(HJ 773—2015)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政字〔2022〕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来管理,并严控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相关开发利用活动,要满足水源保护的要求,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三、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方面的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互与通行、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四、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及时来更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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