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除了城乡规划,棚户区搬迁、旧房改造以及新农村建设这些词,“水利搬迁”不知大家可否听过?不过,若是大家经常关注新闻的话,就会对这一词不陌生啦!比如,2018年9月份的北京市怀柔水库的搬迁,2018年4月份的河南省信阳市的水库搬迁,2017年4月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的月谭水库搬迁等。那么遇到水库搬迁的,被搬迁人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探索一下有关水库搬迁的注意事项!
首先,针对水库这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搬迁,为保护被搬迁人的利益,国务院单独制定了一部行政法规《搬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水库搬迁的问题,绝大多数都是适用该《条例》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也就是说,针对因建设水库需要搬离村民的话,需要给被搬迁的村民予以前期补偿、补助,且在后期还需要尽可能扶持村民的生活。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的最终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根据该条规定,水库的调查的最终结果需要经过被调查者也就是需要搬迁的村民签字后,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才有效。另外,在省级政府发布水库搬迁公告之后,被搬迁的村庄就要进行所谓的“冻结期”了,在该期间,被搬迁人是不能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
另外,《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由此可知,村民搬迁之后,当地政府还要给被搬迁人提供对应的土地,恢复原有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其次,补偿安置中除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之外,还有迁建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以及搬迁费等,比因城市新规划而搬迁的安置补偿会相对较多。
所以啊,遇到水库搬迁这种事,被搬迁人不用慌张,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对安置补偿不满的,可以找专业律师咨询!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