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作用,逐步推动水利工程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的发挥效益,结合当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我部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以下统称《办法》)部分内容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上的水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的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管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他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他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调水工程按照上述相关工程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做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上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对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相应水行政主任部门确定。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做注册登记。
4.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的要求做安全鉴定,鉴别判定的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水利系统外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并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水利系统外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
第十四条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可以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担任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