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对水利工程安全运作的要求,加强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发挥直管工程在行业管理中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近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办法》紧紧围绕习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直管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紧盯直管工程运行中易发多发的问题隐患,明确水利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直管工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重点问题随时检查,进一步督促工程管理单位严格落实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全方面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工作主体、对象、内容、流程方法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定,提出了针对直管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淤地坝工程的检查问题清单及评分标准。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各流域管理机构、综合事业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落实好《办法》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相关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工程运行监管,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直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发挥直管工程在行业管理中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工程是指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淤地坝和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及附属工程设施。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是直管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工程的日常监督,明确管理单位(包括直管工程现场管理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的职责,督促问题整改。
管理单位是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条 水利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直管工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问题随时检查。同时,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回头看”。
第五条 水利部将监督工作成果作为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等级评定、预算安排等参考内容,作为管理单位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在建直管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落实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的“六项机制”建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防洪抗旱和日常调度情况,重点检查防洪抗旱调度方案、防洪抗旱准备工作、防汛应急预案及演练等;
(三)工程管理和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及防守、防洪库容安全、泄放水联动预警机制等;
(四)工程实体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情况,重点检查混凝土结构、工程监测设施、泄放水监控系统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工程达标建设、工程除险加固和数字孪生工程建设等;
第八条 监督检查按照“查、认、改、罚”环节开展工作。根据年度工作规划,组建检查组,进行查前培训。检查组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根据检查组检查成果及责任追究建议,水利部印发整改通知,实施责任追究,有关专业部门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措施,按时报送整改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对相关批示、安全事故、信访举报、媒体曝光、交办转办等情况和问题线索,及时采取明查与“四不两直”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调阅、记录或复制必要的安全生产、预警处置、调度运用、预案(方案)演练、巡查巡检、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设备等级评定、安全鉴定等档案资料;
(三)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监测技术方法进行检查;
(五)及时协调主管部门控制有几率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做必要的延伸检查和取证等;
第十一条 检查组一般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落实回避要求,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执行检查工作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变更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严禁越权检查。
检查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问题时,检查组应及时督促现场管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检查组对检查成果负责,检查成果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发现检查组成员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况,可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根据检查察觉缺陷的数量、严重等级,综合量化评价后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根据察觉缺陷严重程度,水利部可直接或责成主管部门对现场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对单位责任追究,是对现场管理单位做的责任追究,以及对其上级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对个人责任追究,是对检查察觉缺陷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来说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来说包括:责令整改、约谈、情况通报,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构成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现场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巡检中,主动察觉缺陷,建立问题台账并正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的,可不计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上级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追责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综合事业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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