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广东省应急厅公开了《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相关单位做出了处罚信息表。
2021年7月15日3时30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 1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678.6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的《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近期,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珠海兴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珠海吉祥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某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所出具的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未真实、准确反映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坍塌透水段的地质条件,且勘察布孔、钻探及岩芯采取率不符合规范,造成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实际地质情况不匹配,是导致实施工程单位未能及时作出调整施工工法和支护加强固定措施的因素之一,对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三)出现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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