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芜湖市地下水管理办法》(芜政办〔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施行,现解读如下:
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有限资源,又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在保障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支撑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确立国家“江河战略”,擘画国家水网建设,对推进中华民族治水兴水大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地下水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水利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不断强化对地下水资源的管控。
目前,我市正积极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要有城市地下水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且该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河战略”,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由市水务局牵头制定了《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是保障我市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十四五”时期是芜湖加快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现争先进位的关键时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据统计,2022年我市地下水资源量为7.41亿立方米,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用水需求的增大,出台专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我市地下水管理目标、管控政策和监管措施,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严格保护、高效利用、合理储备、防治污染、系统治理的原则,综合施策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充分的发挥地下水综合效益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的出台是提升我市地下水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地下水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利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地下水管理涉及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职责,需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分工;我市多年来在地下水监管工作中积累的针对性强、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一定要通过出台专门文件予以固化;地下水监测、规划、防治等环节的具体措施,需要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制度设计,《办法》对上述现实有必要进行了规范和回应,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关于落实地下水管理的职责,有助于加强完善地下水管理政策体系,形成地下水保护合力,为推进地下水规范化管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办法》的出台是全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需要。省委省政府赋予芜湖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定位,逐步提升了芜湖市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改革开放空间布局中的战略地位,对芜湖城市层级提升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办法》围绕地下水调查与规划、开发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和制度设计,通过强化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水位指标管控,规范地下水取用水行为及管理秩序,为全力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支撑。
1. 起草初稿。2023年4月21日,市水务局启动《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随后开展资料收集和对接工作。
2. 征求意见。2023年6月25日,通过易政网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起的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市直单位的意见;2023年7月10日,通过市水务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3.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9月6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邀请对《管理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9月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未见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标准有违反内容。
4. 合法性审查。2023年9月26日,开始对《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结合真实的情况加强完善调整《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7日,市司法局出具《关于对〈芜湖市地下水管理办法(送审稿)〉审核意见的报告》。
5.市政府常务会审定。11月27日,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审定,12月27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芜政办〔2023〕8号)正式印发实施。
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建立地下水节约保护、规划利用、监督管理等制度措施,营造依法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良好氛围,用法治力量保护好地下水资源。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地下水的概念、适合使用的范围和工作的原则。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二)第二章为地下水的规划与利用,共八条。《办法》要求坚持规划引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要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实时修订。《办法》明确,取水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建设项目取水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获得取水许可证后,取水户应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使用地下水,不得转供或者擅自改变规定的用途。《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的十二种情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由审批机关做评估后决定是不是予以延续。
(三)第三章为地下水的节约与保护,共四条。第十六指出,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本市各级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允许超出省级下达实施的地下水水总量控制指标。县(市)区水行政主任部门应该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辖区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七条指出,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取水台账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按要求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装置和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四)第四章为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共三条。第二十条列举了被禁止污染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四类具体行为。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的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效措施,如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理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建造防渗池;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废、废水施入农田渠或排入沟渠,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
(五)第五章为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共5条。第二十三条指出,要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水资源管理考核体系,压实各方责任。第二十四条到二十六条,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职能部门的相应职责,以及水行政主任部门监督检查、水政执法、地下水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职责。
(六)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共两条。一是强调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明确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联的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是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联的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设定职责分工,实施“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目标责任与考核要求。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做监督、检举。
做到重点监控,实施“精细化管理”。逐步推动地下水管理从严从细,推动加快构建地下水监测与检定体系,明确区域地下水水量、水位管控指标,强化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监测预警。明确年取用地下水量3万吨以上要求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省级水资源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地下水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各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高效协同地做好我市地下水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考核激励。《办法》明白准确地提出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严格考核管理。逐步加强各地各级政府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力度,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严格地下水管理,强化地下水保护,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芜湖市地下水管理办法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节水、惜水、爱水氛围,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意识,严厉打击对非法取用地下水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